第三章 菌種生產和經營
第十三條 從事菌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僅從事栽培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不辦理《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但經營者要具備菌種的相關知識,具有相應的菌種貯藏設備和場所,并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母種和原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報農業(yè)部備案。
栽培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母種和原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生產經營母種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經營原種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2名以上;
有相應的滅菌、接種、培養(yǎng)、貯存等設備和場所,有相應的質量檢驗儀器和設施。生產母種還應當有做出菇試驗所需的設備和場所。
生產場地環(huán)境衛(wèi)生及其他條件符合農業(yè)部《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guī)程》要求。
第十六條 申請栽培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上;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1名以上;
有必要的滅菌、接種、培養(yǎng)、貯存等設備和場所,有必要的質量檢驗儀器和設施;
栽培種生產場地的環(huán)境衛(wèi)生及其他條件符合農業(yè)部《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guī)程》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菌種檢驗人員、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儀器設備和設施清單及產權證明,主要儀器設備的照片;
菌種生產經營場所照片及產權證明;
品種特性介紹;
菌種生產經營質量保證制度。
申請母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授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母種和原種的生產經營許可申請后,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查,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生產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栽培種生產經營許可申請后,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查,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生產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xù)生產經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滿2個月前,持原證按原申請程序重新辦理許可證。
在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菌種按級別生產,下一級菌種只能用上一級菌種生產,栽培種不得再用于擴繁菌種。
獲得上級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從事下級菌種的生產經營。
第二十一條 禁止無證或者未按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菌種;禁止偽造、涂改、買賣、租借《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菌種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農業(yè)部《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guī)程》生產,并建立菌種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時間、數量、培養(yǎng)基配方、培養(yǎng)條件、菌種來源、操作人、技術負責人、檢驗記錄、菌種流向等內容。生產檔案應當保存至菌種售出后2年。
第二十三條 菌種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菌種經營檔案,載明菌種來源、貯存時間和條件、銷售去向、運輸、經辦人等內容。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菌種銷售后2年。
第二十四條 銷售的菌種應當附有標簽和菌種質量合格證。標簽應當標注菌種種類、品種、級別、接種日期、保藏條件、保質期、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執(zhí)行標準及生產者名稱、生產地點。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菌種相符。
菌種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提供菌種的品種種性說明、栽培要點及相關咨詢服務,并對菌種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