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水產品養(yǎng)殖(草案)
6.1范圍
水產品養(yǎng)殖范圍有很多種生產,包括淡水、鹽水和海水以及其他種類。這些標準包括各個場地如土塘、池塘和籠箱(開口和封閉的)的、各個生長階段的食肉類、雜食類以及草食類。在開闊水域的野生、固定生物也可以認證為有機產品。在開闊水域自由活動的生物以及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夠檢查的生物不在本標準范圍之內。
本章為草案。
6.2有機水產品轉化
總原則
轉化是發(fā)展有活力的、可持續(xù)的水產生態(tài)系統(tǒng)的過程,從有機管理開始到產品認證之間的時間,稱為有機轉化期。
水產品生產可以根據生物的生物學特性、采用的技術、地理條件、所有制形式以及時間跨度等因素而異。
轉化期長度因考慮這些因素。
建議
應該在一段時間內,按照標準對全部有機生產進行轉化。如果一個生產單元不能夠一次轉化,那么各個部分應該保證所有標準都能夠滿足。
生產負責人應該有詳細的計劃以進行有機轉化,在合適的時候本計劃應該及時更新,而且包括:
?歷史和現(xiàn)在狀況
?轉化的時間表
?轉化時可能發(fā)生變化的因素
轉化期長度至少為轉化生物的一個生命周期。
標準
6.2.1在轉化期總原則應該滿足。
6.2.2如果全部生產不能夠進行轉化,那么下列條件應該滿足
?常規(guī)和有機生產單元之間有物理分界。不是生活在場地內的固定生物(見6.4.1和6.4.2)應該距離常規(guī)水
產品生產的污染以及可能的影響有一定距離。
?有機生產應該能夠被檢查(包括水的質量、飼料、藥物、投入因素以及標準所要求的內容)。
?有機和常規(guī)生產系統(tǒng)的記錄都能夠被識別。
?轉化期生產單元不能夠在有機和常規(guī)管理之間來回變化。
6.2.3根據生命周期、種類、環(huán)境單元、生產地點、過去的廢物、沉淀和水體質量等因素,認證機構制定轉化期長度。
6.2.4只要生物不是轉基因生物,認證機構可以允許引入常規(guī)生物。所需轉化期長度由認證機構制定。
6.2.5下列情況不需要轉化期:
?在水體自由流動而且不受本標準禁用物質影響的情況下,開闊水域的野生固定生物(見6.5)
?采集地區(qū)可以被檢查(包括水體質量、飼料、藥物、投入因素以及其他標準所規(guī)定的內容),其他標準都能夠滿足。
6.3基本條件
總原則
管理技術應該根據生物的生理學和行為學特性來制定,生物應該被允許按照其本來的行為方式進行生存,所有的管理技術特別是生產水平和生長速度,應該根據生物健康和福利而定。
當引入非當?shù)厣飼r尤其要注意。
有機生產的基礎是維護水產環(huán)境以及周圍的水體和陸地生態(tài)系統(tǒng)。通過一系列下列因素來實現(xiàn):
?鼓勵和加強包括微生物、植物和動物在內的生物循環(huán)
?利用不適于人類消費的飼料配料
?對病蟲害控制采用各種方法;
?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避免化學治療藥物
?可能的情況下,進行多種水產品的生產
建議
在新陳代謝轉化期間,利用動物生產轉化植物和動物的養(yǎng)分會導致養(yǎng)分損失。因此,應該鼓勵使用不適合人類消費的生物副產品作飼料。
標準
6.3.1認證機構應該根據生物的行為需求制定標準,而且應該包括:
?可持續(xù)的生產方法
?飼養(yǎng)密度
?水體質量
?防止溫度劇烈變化的措施
?防止過度日照和陰影的措施
6.3.2根據品種和地區(qū)因素,認證機構可以允許延長人工日照時間。如果日照時間被人工延長,每天的白天時間不能超過16h。
6.3.3影響生物生長環(huán)境和生物健康的物質,不能在建筑材料和生產設備中使用(燃料,注入含有化學合成物質的材料)。
6.3.4應該有足夠的措施避免飼養(yǎng)的養(yǎng)殖生物的逃脫。
6.3.5應該有足夠的措施防止捕食者對場地生產的水產生物的影響。
6.3.6根據相關措施,認證機構應該制定標準防治不合理或者過度利用水體。
6.4生產單元的位置
總原則
應該根據維護周圍的水環(huán)境和陸地環(huán)境的原則確定生產單元的位置。
建議
生產單元應該距離污染源和常規(guī)水產品生產一定的距離。水產生產的環(huán)境負效應應該盡量避免。
標準
6.4.1在開放系統(tǒng)內的有機和常規(guī)生產單元之間的距離由認證機構制定。
6.4.2認證機構制定防治污染的措施,包括合適的距離。
6.5采集區(qū)域的位置
總原則
如果從未受污染的、穩(wěn)定的、可持續(xù)環(huán)境內生產,開放采集區(qū)域的野生、固定生物可以認證為有機產品。
建議
采集區(qū)域距離污染和常規(guī)水產品生產應該有合適的距離。
水產品生產的環(huán)境負效應應該盡量減少。
標準
6.5.1采集區(qū)域應該明確邊界,根據標準要求應該可以對水體質量、飼料、藥物、投入因素等進行檢查。
6.5.2采集區(qū)域應該距離污染和常規(guī)水產品生產可能的危害因素有一定的距離,距離長短由認證機構制定。
6.6健康和福利
總原則
所有管理措施應該根據抵抗病蟲和防治傳染進行制定。
所有管理措施特別是生產水平和生長速度應該根據生物的健康和福利而定。對活的水產生物的操作應該盡量減少。
在選擇疾病治療措施的時候,動物的健康是最重要的因素。
建議
應該根據查找原因、預防將來的影響等原則來改變管理措施。如果需要進行治療,自然的方法和藥物應該首先予以考慮。
疾病防治應該盡可能減少對環(huán)境的危害影響。
標準
6.6.1如果沒有其他替代措施,或者根據國家法律的要求,常規(guī)的藥物可以使用。
如果必須使用獸藥,認證機構應該制定停藥期。停藥期的長度應該至少是常規(guī)要求的2倍。
6.6.2不允許使用預防性藥物(除特殊情況)。
6.6.3如果本地區(qū)有某種病害,而且用其他管理技術不能控制,可以允許免疫。而且如果法律要求免疫可以。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免疫。
6.6.4不允放使用人工合成的激素和生長促進劑。
6.6.5認證機構應該保證疾病管理記錄的檔案能夠被保存。
記錄應該包括:
?涉及生物的辨識
?疾病防治的細節(jié)和時間
?所用藥物的商品名稱
6.6.6如果生物出現(xiàn)反常行為,應該根據動物的需求對水體質量進行檢查,且檢查結果應該記錄。
6.6.7不能對水產生物進行任何形式去勢。
6.7品種和育種
總原則
育種對動物自然行為的影響應該盡可能小。育種不能夠使生產系統(tǒng)依賴于高技術和資金密集型生產方法。
建議
應該選擇適合當?shù)貤l件的品種,育種的目標是:獲得優(yōu)質的食品以及盡可能低投入的條件下較高的生長速度。
引入的常規(guī)水產生物在有機系統(tǒng)內至少生活2/3的生命周期。
標準
6.7.1應該主要選擇自然生產的品種。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使用非自然生產的繁殖方法,如魚卵的孵化。
6.7.2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引入的生物應該來自有機系統(tǒng)。
6.7.3認證機構應該根據有機生產單元確定引入的水生生物最小的時間。
6.7.4不允許使用三倍體生物和轉基因品種。
6.8營養(yǎng)
總原則
應該根據生物的營養(yǎng)需求平衡水產生物的飼料,而且食物應該優(yōu)質。飼養(yǎng)生物時應該允許天然的攝取行為,盡量減少食物流失到環(huán)境。
不適合人類消費的有機認證的副產品和野生海洋產品可以用作飼料配料。
建議
飼養(yǎng)方法應該在盡可能低的投入條件下達到盡可能高的生長速度。
養(yǎng)分管理應該對該地區(qū)的生物多樣性維護有貢獻。
標準
6.8.1水生生物的飼料應該含有100%的有機認證的材料或者野生飼料,如果采用野生魚類,應該遵守聯(lián)合國糧農組織的"負責任的捕魚行為方式"的要求(FAO,1995)。
如果沒有有機認證的材料或野生的海產飼料,認證機構可以允許最高5%(干重)的飼料來自常規(guī)系統(tǒng)。
6.8.2在需要飼料投入的系統(tǒng)內,至少50%的水產動物蛋白應來自不適合人類消費的副產品、下腳料或其他材料。
6.8.3在遇到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的情況下,認證機構可以對6.8.1和6.8.2所提及的百分比允許例外,而且例外應該有時間和條件限制。
6.8.4植物和動物應該是飼料和肥料的基礎。
只要礦物添加物質是天然形態(tài),認證機構就可以允許使用。
限制使用人糞尿。
6.8.5下列產品不能用于或者作為添加劑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給生物:
?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和興奮劑
?人工合成的開胃劑
?人工合成的抗氧化劑和防腐劑
?人工合成的著色劑
?尿素
?從同種生物來的材料
?用溶劑(如乙炕)提取的飼料
?純氨基酸
?基因工程生物或產品
6.8.6在允許的條件下,應該使用天然的維生素、微量元素和添加物質。
認證機構應該對人工合成或非天然形態(tài)的物質的使用做出具體規(guī)定。
6.8.7以下的防腐劑可以允許使用
?細菌、真菌和霉
?食品工業(yè)的廢料(如糖蜜)
?植物產品
在特殊天氣條件下,可以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防腐劑。認證機構應該做出
具體規(guī)定。
6.9收獲
總原則
水產品的捕撈應該對生物的影響盡可能低。采收行為不應該對區(qū)域產生不良影響。
建議
活體水生生物的操作應該盡量減少而且用最合適的方法進行。
產品的捕撈或采收不應該超過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可持續(xù)產量或者對植物或動物的生存產生危險。
標準
6.9.1認證機構應該對活體生物的操作做出具體規(guī)定,保證捕撈行為是按照最合適的方法進行。
6.9.2認證機構應該對采集區(qū)域內水產品的生產做出具體規(guī)定,保證不超過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可持續(xù)產量,而且動物和植物的生存不會受到威協(xié)。
6.10活體海洋動物的運輸
總原則
應該根據水體質量、溫度、氧氣選擇合適的運輸工具,應該盡量減少運輸距離和次數(shù)。
建議
活體水生動物的運輸應該盡量減少,而且應該按照最合適的方式,在運輸期間應該對活體動物定期照看。
標準
6.10.1運輸不應該對動物產生可以避免的影響或物理損害。運輸設備或建筑材料不應該有潛在的毒性。
6.10.2認證機構應該做出具體的運輸規(guī)定,包括:
?水體質量,包括溫度和氧氣含量
?水體數(shù)量
?密度
?距離和時間
?防止逃脫的措施
6.10.3運輸前或運輸期間不能夠使用化學合成的鎮(zhèn)靜劑和興奮劑。
6.10.4運輸期間應該有專人對動物的健康負責。
6.11屠宰
屠宰期間的危害和影響應該盡量減少,屠宰措施和技術應該根據生物的生理學和行為學特性仔細考慮,而且應該考慮民族習慣。
建議
標準
6.11.1認證機構應該減少對屠宰的損害做出具體規(guī)定。
6.11.2如果合適水生生物在放血致死以前應該處于無知覺狀態(tài),致昏設備應該工作良好、對動物腦部深處的沖擊應該一下子完成。應定期對工具的功能進行檢查。用氣或電的設備應該定期檢查。
6.11.3根據當?shù)仄贩N和風俗習慣,認證機構應該制定屠宰場標準:
?運輸后的恢復
?無知覺到放血的時間
?設備的類型和質量
?活體和死亡生物之間的接觸
7.食品加工和操作
7.1總規(guī)定
總原則
任何對有機產品的操作和加工應該保持產品的質量和完整性,盡量減少病蟲害的發(fā)生。
建議
有機產品和非有機產品加工和操作應該在時間和空間上予以分開。
污染源應該可以辨識且避免。
調味劑應該采用物理措施從食品中獲得(最好是有機食品)。
標準
7.1.1應該防止有機食品和非有機食品的混合。
7.1.2所有產品的全過程都應該明確標識。
7.1.3認證機構應該制定標準防治和控制污染。
7.1.4除非進行標識或者物理意義上分開,否則有機產品和非有機產品不能在一起貯藏和運輸。
7.1.5對于有機食品保存、操作、加工和貯藏,認證機構應該規(guī)定哪些方法和措施可以使用以清洗和消毒。
7.1.6除了貯藏設施的環(huán)境溫度,允許下列措施(見附件)
a.空氣調節(jié)
b.冷卻
c.干燥
d.濕度調節(jié)
7.1.7允許使用乙烯氣體催熟。
7.2病蟲害控制
總原則
應該采用有效的生產措施避免蟲害,包括干凈和整潔。盡量減少采用物質來控制蟲害。
建議
建議使用物理障礙、聲音、超聲、光和紫外光、陷阱、溫度控制、氣體控制、硅藻土。
應該制定蟲害控制和防治的計劃。
標準
7.2.1為了控制病蟲害,下列措施應該按照先后順序予以使用:
a.防治措施如破壞、取消生境等
b.機械、物理和生物方法
c.本標準附錄中的殺蟲劑
d.其他陷阱中使用的材料
禁止使用輻射。
7.2.2有機產品和禁用產品之間(如殺蟲劑)不應該有直接或間接接觸。
如果懷疑可能有接觸應該保證產品中不會有殘留。
7.2.3不允許使用持久性或致癌性農藥或消毒劑。
認證機構應該規(guī)定哪些保護試劑和消毒劑可以使用。
7.3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總原則
100%的配料應該是有機產品。
建議
生產酶和其他微生物產品時,基質應該是有機配料。
認證機構應該根據以下因素制定:
?養(yǎng)分含量的保持
?生產相同產品的可能性
標準
7.3.1如果有機配料的數(shù)量和質量不能滿足要求,認證機構可以允許使用非有機配料,而且定期接受檢查和
評估。原料不能夠是基因工程產品。
7.3.2同一產品內的相同配料不能既是有機的,又是非有機的。
7.3.3水和鹽可以用于有機食品。
7.3.4不允許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或其他的成分。
7.3.5在食品加工過程中,微生物準備或常規(guī)酶制劑可以使用,但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品。
7.3.6限制使用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7.4加工方法
總原則
加工方法應該主要是機械、物理和生物過程。
加工的每個過程中有機配料的質量都應該保持。
建議
所選擇的加工方法應該對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數(shù)量和種類進行限制。
標準
7.4.1以下加工方法允許使用:
?機械和物理
?生物
?熏蒸
?提取
?沉淀
?過濾
7.4.2提取只能夠用水、乙醇、植物和動物油、醋、二氧化碳、氮和竣酸。
這些材料的使用應該是食品質量級。
7.4.3不允許使用輻射。
7.4.4過濾材料不能夠含有石棉或者其滲漏物質對產品有影響。
7.5包裝
總原則
包裝的環(huán)境影響應該盡可能降低。
建議
應避免過度包裝。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該使用循環(huán)和再生性系統(tǒng)。
應該使用可以生物降解的材料。
標準
7.5.1使用的包裝材料不應該污染食品。
7.5.2認證機構應該制定政策,減少包裝材料的環(huán)境影響。
8紡織品加工(草案)
8.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天然紡織品的加工,但不限于:
?紗
?織物
?成品服裝,紡織品,墊子以及家具紡織品
?非機織產品
?本標準包括有機認證的纖維和有機認證的野生纖維產品。
本標準為草案。
8.2原材料
總原則
紡織產品的原料應該100%是有機生產。
原材料的加工應該考慮其環(huán)境影響。
在生產、消費和處置過程中,紡織品中的非紡織原材料應該對環(huán)境和人類無害。
原材料應該包含最終產品的特點(如天然染色纖維,天然阻燃劑)。
建議
應該使用天然纖維。
認證機構應該規(guī)定Ni、Cr和其他無益材料的含量和排放。
標準
8.2.1棉花脫葉
禁止使用棉花脫葉劑。
在2002年以前,認證機構可以對CaCl2、氯化鎂和氯化鈉允許例外。
浸制允許在田間對亞麻等進行浸制。如采用濕浸制和蒸汽浸制,認證機構應該要求對廢水進行處理以避免污染。
絲產品生產
桑樹應該是有機栽培。
如果絲產品需要認證,認證機構應該對蠶卵、蛹的培養(yǎng)和絲等制定標準,
標準包括:
?蠶卵、蛹的培養(yǎng)和絲等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消毒劑應滿足第8章加工生產的規(guī)定
?激素和疾病防治參考IFOAM的動物標準
?對絲脫膠(煮繭)用的材料應該易于生物降解(OECD301),應該有適當?shù)乃幚泶胧?p>洗毛
洗毛用材料應該易于生物降解,應該有適當?shù)乃幚泶胧?p>8.2.2如果需要生產壽命長的產品或者需要生產特定功能或樣式的產品,
認證機構可以按照下列原則允許使用非有機材料:
非認證的天然纖維
如果有機認證的天然纖維不能滿足需求,認證機構可以允許非認證的天然纖維與有機認證的纖維一起使用。但同種纖維不能既是有機認證的又是非有機認證的。
合成纖維如果使用合成、再生纖維素和循環(huán)纖維,下列材料不允許使用:
?含氯纖維、聚四氟乙烯等
?纖維的生產對人類、工人或環(huán)境有危害
認證機構應該制定允許使用合成物質的清單。
非有機纖維的混合必須滿足IFOAM的標簽標準(第10章)。
8.2.3如果紡織輔料的絕大部分為產品本身,認證機構不能對產品進行認證,除非已經對具體的細節(jié)進行了規(guī)定。
輔料Cd的含量不能超過0.1mg/kg
8.3加工
總原則
所有的加工單元應該遵循綜合環(huán)境管理系統(tǒng)的思想。
建議
加工應該采用合適的、對環(huán)境最少影響的技術。
標準
8.3.1(IFOAM)關于貯藏、分離、辨識、衛(wèi)生和病蟲控制的標準仍然適用。IFOAM關于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標準不適用。
如果有可能出現(xiàn)對環(huán)境和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認證機構可以對分隔距離的長短做出例外規(guī)定,特別是如不存在混合的可能如與常規(guī)生產的接觸等(絲光處理、漂洗等)。做出例外規(guī)定后,認證機構應確保實際過程不會導致污染。
8.4濕加工環(huán)境標準
總原則
用濕方法將有機纖維加工成紡織產品不應該對環(huán)境有負效應。
建議
認證機構應該對污水處理以及包括BOD和COD(或TOC或TOD〉的排放物、重金屬、磷以及污水污泥的處置做出規(guī)定。
廢物處理的質量應該考慮到投入物質的質量。
標準
8.4.1認證機構應該對所有生產單元要求
?至少滿足國家的環(huán)境標準
?對化學品、能量、水的消耗和水處理,包括污泥處置和排放物質的分析做出記錄
?認證后的1年時間內,制定生產的環(huán)境管理計劃。
8.4.2認證機構只能對至少有內部或外部污水處理的生產單元認證(沉淀、溫度、pH值調節(jié)〉。
8.4.3認證機構可以對有機紡織品的加工應用這些環(huán)境標準,不必要對整個工廠采用。
8.5投入材料
在紡織加工過程中,化學品(染料、助劑等)的使用應該做出規(guī)定。在產品說明中這些投入標識為"產品"。
除非它們可能污染纖維,否則這些標準不適用于機械的潤滑油、燃料等。
總原則有機纖維的加工應該使用有機或天然材料。如果不可能,加工過程應該避免使用化學合成的材料,以及可能對環(huán)境和人體有污染的材料。
評價產品時應該對整體的環(huán)境影響進行考慮。
建議
有機紡織品的加工應該避免使用化學合成物質、以及對環(huán)境和人體有潛在危害的材料。
生物富集產品和重金屬的使用應該予以避免。
標準
8.5.1操作者應該對相關的技術數(shù)據(包括安全數(shù)據)進行說明。應該對防腐劑進行說明。
認證機構應該保存所有配方。
8.5.2認證機構應該對產品的評價制定標準。標準應該包括生物可降解性和毒性等:
28d生物可降解性〈OECD302A〉水生生物的毒性(對藻類和魚類的LC50或EC50或IC50)
可以允許可以允許禁止禁止〈70%〉70%〈70%〉100mg/L10-100mg/L<100mg/L〈1mg/L
對代謝物質本規(guī)定同樣適用。
如屬于下列情況,則不允許使用:
?致癌物(R45)
?誘導突變物(R46)
?致畸(R60-63)
?對哺乳動物有毒性-LD50
?有生物富集、不易生物降解(<70%28dOECD302A〉
?下列不允許使用的產品名錄(8.5.3)
"R"指歐盟92/32標準中的體系。
另外,如果有合適的替代物質,認證機構不允許使用某種材料,替代物是:
?這種替代物是天然的
?對環(huán)境影響較小
8.5.3認證機構應該對允許使用材料的清單進行規(guī)定或者對不允許使用的材料也做出規(guī)定。
生物殺蟲劑包括PCP和TCP和PCB不能使用。
下列材料在最終產品中不能超過1%。
?α-MES
-antlnomy
-AOX(可吸收鹵化短及可能產生這些物質的材料)
?APE0
?DEHP
?DTPA
EDTA
?阻燃鹵化物
?重金屬(見8.6.6)
?LAS
?有機氯載體;
?四鍍化合物(DTDMAC等)
8.6不同加工過程的特殊規(guī)定
標準
除了基本標準外,對于不同加工過程應該有下列規(guī)定:
8.6.1紡紗油(增柔劑)和針織油(針油)應該容易生物降解或來自于蔬菜或動物。
8.6.2數(shù)量應該最終可以降解,或至少減少75%。
8.6.3氫氧化鈉或其他堿可以用于絲光處理,但應該盡可能循環(huán)利用。
8.6.5mordents所含重金屬的含量不能超過染料級的標準。
8.6.6可以采用下列染料:
?從植物提取的染料(CI75000-75999)
?不含重金屬的礦物染料
不允許使用下列材料:
?重金屬染料
?在紡織品中復合的金屬超過1g/kg
如果沒有替代材料,認證機構可以對含銅的顏料做例外處理.
?有可能或懷疑產生致癌的芳香物質的材料
?致癌物質
?有可能或懷疑致畸或致癌的染料
對于其他染料應該采用基本標準對它們的使用進行評價。
染料所含下列物質不能夠超過:
銻50mg/kg砷50mg/kg鋇100mg/kg
鉛100mg/kg鎘20mg/kg鉻100mg/kg
鐵250Omg/kg銅250mg/kg鎂100Omg/kg
鎳200mg/kg汞4mg/kg硒2Omg/kg
銀10Omg/kg鋅1500mg/kg錫250mg/kg
注意:染料中不準含有重金屬,但它們在其他染料中可以存在。
只允許使用用水或天然泊的印刷方法。
禁止使用芳香溶劑。
燃料殘留物應該進行循環(huán)利用或者以安全方式進行處置。
8.6.7對機械或物理處理沒有限制。
8.6.8認證機構應該對其他方法或處理做出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至少應該滿足對化學品的基本標準。
8.7標簽
總原則
標簽應該包括正確的、對消費者有用的信息。
建議
應該在標簽中注明。
標準
8.7.l除了根據IFOAM關于標簽的規(guī)定(第9章),紡織品的標簽還應該遵守:
?重量計算不能包括非紡織材料(鈕扣、拉鏈等)
?紡織輔料中的成分應該說明
?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材料不必要說明
?在合適的情況下,標簽中應該包括增大或縮水和洗滌的信息.
?如果至少70%的纖維是有機認證的纖維,紡織品的原材料可以標識為"由x%有機生產的纖維制造"
?在認證機構對允許使用的配料和加工助劑做出規(guī)定以前,不能對產品的非有機生產的材料進行標識
8.7.2如果有機認證的紡織品只占最終產品的一部分(如家具)紡織品可以依據本標準進行說明,但應該保證標簽只適合于產品的紡織品部分。
紡織品標準的縮寫
CI顏色指數(shù)
COD化學需氧量
EC50效應濃度(50%)
ETAD染料制造工業(yè)生態(tài)和獨立協(xié)會
IC50抑制濃度(50%)
LC50致死濃度(50%)
OECD經合組織
TOC總有機碳
TOD總需氧量
α-MESα-磺酸酶
AOX可吸收鹵化短等
APEO
DEHP
DTPAFP
EDTA
LAS
PCB
PCP
TCP
9.森林管理(草案)
引言
森林的管理包括木材的開發(fā)利用也包括非木材產品的收獲。這些產品來源于天然(如原始森林或得到很好維護的次生林)和人工林。這一森林管理的草案采用了森林管理委員會的標準和原則。本章為草案。
9.1有機森林管理的轉換
總原則
有機轉換意味著發(fā)展一個有生命力的、持續(xù)性森林管理系統(tǒng)的過程。從開始進行有機農管理到被認證為有機產品的時間稱為轉化期。
目標和建議
所有的產品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轉換達到標準要求,如果一個小的生產單元沒有經過轉換,那整個部分需要按有機標準進行完全轉換。
標準
9.1.1進行有機生產的負責人必須對轉換有一個清晰的計劃。并且這一計劃應根據需要進行更新,并且需要包括:
?歷史和現(xiàn)狀
?轉化過程的安排
?在轉換期需要改變的方面
9.1.2新種植的森林如果接受了在附件1和附件2中不允許使用的肥料和病蟲害控制的物質,則必須要經過3年的轉換期。
9.1.3在轉換期間必須滿足標準的所有要求。
9.1.4對于天然林地不需要轉換期,如果是人工林地已完全按標準要求完成或已超出9.1.2中指定的要求的轉換期,也不需進行轉換,但必須有相關的證明材料予以支持。
9.2環(huán)境影響
總原則
森林管理應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相關價值,水資源、土壤、獨特而脆弱的生態(tài)系統(tǒng)和景觀。這樣的管理可以保持生態(tài)功能和森林的整體性。
目標和建議
森林管理操作應鼓勵森林多樣產品和服務的有效利用,這樣不但可以加強其經濟活力,而且廣泛發(fā)揮其環(huán)境和社會效益。
標準
9.2.1根據森林的規(guī)模、森林管理強度、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需完成相應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并應充分整合到管理規(guī)劃中。評價應包括對景觀水平的考慮和實地加工設備的影響。該評價應在干擾操作前進行。
9.2.2對于珍稀、瀕危物種及其棲息地(如棲息和放養(yǎng)場所)應制定保護措施。應根據森林的規(guī)模、森林管理強度、受影響資源的獨特性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和區(qū)域。不合理的狩、捕魚、誘捕和采集應該禁止。
9.2.3生態(tài)功能和價值應保持完好、加強或恢復,這包括:
?森林的再生和演替
?基因、物種和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多樣性
?影響森林生態(tài)系統(tǒng)生產力的自然循環(huán)
9.2.4在景觀內的生態(tài)系統(tǒng)進行的代表性取樣應在其自然狀態(tài)下進行保護并應在地圖上標出9.3天然林的保持
總原則
原始森林,發(fā)育完好的次生林和主要環(huán)境、社會或文化特性的場所應進行保護。這樣的地區(qū)不能進行樹木種植或用其他的土地利用形式替代。
標準
9.3.1在天然森林里栽種的樹木可以補充天然樹木的更新,填補缺口,或保護基因資源。但這些植物不能替代或強烈轉換天然的生態(tài)系統(tǒng)。
9.3.2對于特定天然森林類型而進行的再植技術應適應于特定的環(huán)境。認證機構應制定樹木栽植的強度和空間跨度。
9.3.3當外來物種引入如農林操作,對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干擾必須降低到最低程度并應經認證組織的評價。
9.4種植
總原則
種植應根據其他森林標準進行規(guī)劃和管理。種植可以帶來社會和經濟效益,并且是為了滿足全世界對森林產品的需求。因此應完善管理,減少壓力并加強天然森林的恢復和保護。
標準
9.4.1種植管理的目的包括天然森林的保護和恢復應在一目標文件中清晰的表達出來。為了加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在種植建設和退化生態(tài)系統(tǒng)恢復時,本地物種應優(yōu)先于外來物種。只有在證明它的表現(xiàn)會嚴重影響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平衡才可以使用的外來物種,應當進行認真的監(jiān)測來發(fā)現(xiàn)不正常的死亡、病蟲害的發(fā)生和相反的生態(tài)影響。
9.4.2種植的設計應加強天然森林的保護、恢復和維護,而不是對天然森林增加壓力。野生生物的廊道、溪流區(qū)域和不同年齡及輪換時期的馬賽克應在與操作規(guī)模相適應的種植設計中應用。種植區(qū)域的規(guī)模和設計應與在天然景觀發(fā)現(xiàn)的森林結構相一致。
9.4.3在種植的組成上應有足夠的多樣性以加強經濟、生態(tài)和社會穩(wěn)定性。這樣的多樣性包括在景觀內的管理單元的大小和空間分布、數(shù)量、種的基因組成、年齡分類和結構。
9.4.4種植時種的選擇應基于對管理目標地點和合適性的整體適宜程度上。為了加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在種植建設和退化生態(tài)系統(tǒng)恢復時,本地物種應優(yōu)先于外來物種。只有在證明它的表現(xiàn)會嚴重影響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平衡才可以使用的外來物種,應當進行認真的監(jiān)測來發(fā)現(xiàn)不正常的死亡、病蟲害的發(fā)生和相反的生態(tài)影響。
9.4.5由認證機構制定的種植占整個森林管理的比例應以恢復天然森林的覆蓋為目的。這個區(qū)域應代表整個地區(qū)。
9.4.6應有保持或改進土壤結構、肥力和生物活性的措施。對于IFOAM基本標準中4.4節(jié)中的培肥措施同樣適用;對于水土的保護,見IFOAM基本標準中4.7節(jié)。
9.4.7應有防止或減少病蟲害、火災和植物入侵的措施。只有在IFOAM基本標準的附件1和2中的肥料和植保物質可以使用。
要評價其他物質是否可以使用,可以使用IFOAM對投入物質評價的程序。
火的管理工具應在管理規(guī)劃中進行調整。關于如何和何時使用火的傳統(tǒng)知識應進行考慮。
9.4.8根據操作的規(guī)模和多樣性,種植的監(jiān)測應包括實地和離開實地的生態(tài)和社會影響的常規(guī)評價,如自然的恢復,對水資源和土壤肥力的影響,對當?shù)馗@蜕鐣挠绊?。任何品種不能進行大規(guī)模種植,除非在當?shù)貙嶒灪缶哂猩鷳B(tài)適應性,而不是入侵性的,并且對其他的生態(tài)系統(tǒng)沒有顯著的負面生態(tài)影響。特別應注意的是用來種植土地的社會性,特別是保護當?shù)厮袡?使用權等。
9.54非木材森林產品
總原則
非木材產品是森林生態(tài)系統(tǒng)整體的一部分,應當把它考慮到整個森林持續(xù)性的一部分。
標準
9.5.1這一標準與4.8中的內容有關。
9.5.2當非木材產品從森林中取走,應進行生態(tài)評價以避免產品或收獲方法會導致:
?需要移走個體
?影響中的生長或生產力
?養(yǎng)分循環(huán)的損壞
?對野生生物的危害
?對生存利用是必需的
當攝取動物產品或副產品時,應考慮動物福利。
9.5.3在森林的管理中木材提取具有優(yōu)先權,管理應考慮對非木材產品長期和短期的影響,特別是對那些要采集的產品。
9.5.4對非木材產品的收獲應考慮森林生物和當?shù)丶巴林用竦奈幕妥诮烫卣鳌?p>9.5.5:非木材產品的收獲方法必須與物種或種群相適用。禁止農林操作。
10.標簽
總原則
產品標簽應該包含明確、正確的有機信息。
建議
如果全部標準都已滿足,產品應該按照"有機農業(yè)產品"或相類似的描述進行出售。
轉化期標志的使用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解,不提倡使用。
標簽上應該包括生產加工的負責人或公司的名稱、地址。
產品標簽對加工程序的描述不能夠對產品的性狀有明顯影響。
其他產品信息應該根據需求予以提供。
產品所有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都應該注明。
野生生產的配料或產品也應該明確說明。
標準
10.1.1產品生產和加工的法定負責人或公司應該能夠辨識。
10.1.2如果所有的標準都已滿足,單一配料產品可以按”有機農業(yè)產品”或類似描述標識。
10.1.3混合配料的產品如果不是所有的配料(包括添加劑)都來自有機生產,產品標識按以下方式進行(原料重量):
a.如果產品至少95%的配料來自有機生產,產品可以標識為"有機認證"或其他類似描述,且產品應該帶有認證機構的標志。
b.如果產品大于70%,小于95%的配料來自有機生產,產品不能成為"有機"。"有機"字樣可以按照"含有有機配料"方式明確說明有機配料的組成??梢允褂谜f明由認證機構控制的信息,且文字應與配料比例靠近。
c.如果產品小于70%來自有機生產,配料可以在產品配料表中說明。產品不能稱為"有機"。
10.1.4添加的水和鹽不包括在有機配料中。
10.1.5轉化期產品的標簽應該和有機產品的標簽有明顯差異。
10.1.6多配料產品的所有原材料應該按照重量百分比的順序予以列出。
還應該明確說明哪些原材料是有機認證,哪些不是。所有添加劑應該用其全稱。
11.社會公平
總原則
社會公平和社會權力是有機農業(yè)和加工的組成部分。
建議
所有聯(lián)合國勞工組織有關勞動者福利的規(guī)定和聯(lián)合國關于兒童權利的憲章都應該遵守。
所有雇員及其家屬都可以獲得飲用水、食品、房子、教育、交通和健康保障。
包括生育、醫(yī)療和退休等方面的社會的社會安全都應該得到保障。
所有雇員應該同工同酬,且不論膚色、種族和性別有相同的機會。
在所有的生產和加工活動中,包括噪聲、粉塵、光以及化學品污染等方面的勞動條件都應該符合標準,勞動者應該得到足夠的標準。
土著居民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尊重。
標準
11.1認證機構應該保證操作者有社會公平的政策。
11.2認證機構對破壞人權的生產不能夠進行認證。
附件的介紹
在有機農業(yè)中,土壤肥力的維護可以通過有機物質的循環(huán)達到,其中的養(yǎng)分可以通過土壤微生物和細菌的活動來獲得。病蟲草害可以通過農事操作來進行控制。有機產品的加工主要通過生物、機械或物理的方法進行。下面的附件可作為認證組織的指導,但并不詳盡和綜合?;緲藴矢郊?,2,4中的內容,認證機構可以通過附件3和5中的評價標準來進行解釋。認證機構必須通過附件3中的6條評價標準來解釋附件1和2,用附
件5中的標準來解釋附件4。
有機生產中許多物質的投入受到限制。在本附件中"限制"表示其使用條件和使用程序由認證機構來規(guī)定。
其他比如污染、養(yǎng)分不平衡的危險、自然資源的損害等因素都需要考慮在內。